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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选择白背麸杨

发布时间:2022-07-14 17:47:57

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选择

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选择 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选择,应该坚持促进“四化”同步的方向,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有效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发挥新型城镇化的带动作用,拓展农民增收渠道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要在积极利用前述城镇化积极效应的同时,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转型发展,通过新型城镇化更好地解决以下问题:

1.增强城镇特色和城市群内部不同城镇之间的有机联系,拓展城市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空间

如果城镇化的发展,不能有效带动农民,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增收,这样的城镇化对扩大内需的潜力实际上是有限的。要结合建立现代产业体系,通过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城市功能特色,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并带动农民就业空间的开拓。从国内外经验来看,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推进城镇化,很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甚至城镇化质量的下降。许多发达国家的“逆城市化”是城市化发展到较高阶段后的产物,我国在总体上尚未进入这一阶段。因此,在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应该切实按照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市化主体形态的要求,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大城市、特大城市为龙头,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重点,着力增强城市功能特色和城市群内部不同城镇之间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关系。

2.加快城乡房地产制度、教育制度和其他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改革创新,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创造条件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向城市的转移,正在呈现从个人进城向举家进城、从流动就业到稳定就业的转变趋势。解决农民工的住房、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问题,越来越成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如果城市的高房价长期居高不下,如果城市保障房建设长期惠及不到进城农民工,如果城市教育制度长期排斥农民工子女入学,那么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很容易变成进一步剥夺农民、侵蚀农民增收能力的过程,很容易加剧农业转移人口生活环境的恶化、发展环境的边缘化,包括农民工住房的贫民窟化。这样的城镇化不仅在持续带动农民增收方面存在很大局限,还容易加剧妨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

3.增强城镇化对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拓展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如结合城镇化规划布局的调整,统筹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重点镇、新型农村社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在尊重农民意愿和加强农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培育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农户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高效利用。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据此按一定条件优先获得产业建设用地,也为开拓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就业机会创造条件。允许城镇规划区内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城镇土地一级市场,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参与城镇土地开发,开拓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深化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加快农业组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强农业组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更好地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发展,还可以在资源、要素资本化和垄断深化的背景下,更好地维护农民参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合法权益。

从总体来看,为了促进农业或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式的转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鼓励农业产业化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产业链建设,让农民更好地分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带来的增收机会。当前,要在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结合支持相关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工作,完善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长效机制。在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同时,为更好地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应该优先鼓励农户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优先鼓励撂荒土地的流转,同等优先地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加强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

近年来,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向工商企业的流转明显快于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流转。从维护我国粮食安全计,从维护社会稳定计,建议对面向工商企业的土地流转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对于地方政府支持甚至强迫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的行为,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和处罚的力度。对于工商企业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经营,政府鼓励的范围应该放在粮食生产上。对于工商企业流转土地从事非粮性质的农业规模经营,政府应该采取超然的态度,由工商企业与农民自由谈判,让农民自主选择。

三、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建立农民收入直接补贴制度

近年来,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也为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更快增长提供了支撑。我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在总体上有利于农民增收。但不同的农业补贴政策对于农民增收的实际影响,则有较大差别。

借鉴国际经验和趋势,今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要在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突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绿箱政策的支持,优先鼓励农业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农业多功能性、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计划等。二是整合现有的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形成农民收入综合补贴制度,在维护这些补贴现有收益的同时,降低其实施成本,建立农民收入补贴随上年GDP同步增长机制。三是强化面向特殊困难地区、特殊困难群体的收入援助政策。四是对于当前支持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各项补贴政策,要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在此基础上,分类采取加强、维持现状、取消等不同的政策倾向,确保突出重点,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的系统性和整体功能,提高补贴效果和补贴政策的可持续性。

要结合农业补贴政策的调整,突出支持农业增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农业转型发展,把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的普惠功能和强化支持特殊困难地区等特惠功能结合起来。近年来,少数地方针对个别产业、个别地区实行高强度的财政补贴政策,相关补贴政策更多地体现了“特惠”,而不是“普惠”的要求,不利于产业之间、区域之间公平竞争,相关补贴政策的可持续性也值得怀疑。由此支持的案例更多地具有“花瓶”意义,缺乏示范、推广价值和可持续性,不宜过分宣传和肯定。

四、正视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和农户兼业化问题,加大对发展农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就总体而言,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农户兼业化,甚至形成以“二兼农户”为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在此背景下,将培育农业企业家和发展农业服务业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如何发展现代农业的问题,更好地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农业服务业,还可以借助城乡服务业的有机联系和城市高端服务业密集的优势,更好地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四化同步”。从中长期来看,发展农业服务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优化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将增加农业公共服务投入与深化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改革结合起来

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是农业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业服务业,必须大力增加对农业公共服务供给的投入支持,努力增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借此,也有利于降低市场化、产业化服务的运行成本和风险。要在引导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优化职能定位的同时,支持和督促其将必要的普遍服务做好做实。鼓励其优化改造重点服务,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如面向农业主导产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以及面向农业主导产业的产销对接平台建设等。要突出加强公共服务机构的引导性服务,形成不同类型服务组织与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网络发展的格局。通过支持农业服务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乡镇建设等,鼓励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增强对市场化和非营利组织增加服务供给的引导功能,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由直接面向农户提供服务,转向通过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示范典型间接向农户提供服务转变。

2.加大对合作社示范和联合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增加服务供给

为了进一步发挥合作社的作用,促进农业服务业的发展,今后对于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应该突出重视以下方面:一是支持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县、示范市。二是突出支持合作社的联合和协作。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七项准则之一。支持合作社的联合、协作,有利于克服单个合作社规模小、层次低、功能弱对于增强其服务能力的制约,推动合作社协力解决单个合作社无法解决或难以规模经济地解决的服务供给问题,增强合作社面向现代农业提供服务供给的能力。建议把支持合作社的联合和合作,作为支持合作社示范县、示范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由面向合作社的特惠式支持,转向面向合作社的普惠式支持,加强面向合作社的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明确支持农业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近年来,一些化肥、农机、农资、种子企业结合产品营销,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成为发展农业服务业的先行者。许多地方,随着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区域化的推进,各种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应运而生,成为发展农业服务业的积极力量。建议设立农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业态创新特色鲜明、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组织制度初步健全、服务绩效明显的市场化服务组织,包括农业服务示范户给予专项补贴,或以奖代补,鼓励种养大户面向周边农户开展市场化农业服务。借鉴制造业推动主辅分离的经验,引导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将农业服务外包。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和发放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和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参与发展农业服务业,将帮助农业服务业拓展市场需求,与鼓励农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开拓市场结合起来,形成发展农业服务业与提升农业服务企业竞争力相得益彰的格局。近期可从支持发展农机服务企业先行试点,实行农机服务消费券制度,培育农机服务市场。根据农户经营规模发放农机服务消费券,鼓励达到一定资质的农机服务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争夺服务市场。在农机服务消费券的发放上,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适度倾斜。实行农机服务消费券制度,宜同建立农机服务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和人才引进制度等结合起来,优先鼓励使用有利于深耕、深松等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经营效益的农业机械。

五、从区域或产业链层面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和农业服务能力建设,实施相关重大项目和专项行动

近年来,我国在区域层面或产业链层面的农业重大项目或专项行动越来越多。建议今后在实施这些重大项目或专项行动的过程中,按照产业链思路,统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全面增强稳定支撑农民增收的能力。优先支持信息服务与科技服务、市场营销服务、农产品物流配送服务等融合发展。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市场化农业服务组织,包括各类服务示范典型参与项目运作。支持产业链层面的农业重大项目,要优先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在加强农业产业链服务协调整合和增强产业链整体竞争力方面发挥作用。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不仅要注意扩大其惠及面,还应注意提高其抗灾等级,增强抗大灾、防大灾和突发灾害的能力。要在做好生产领域灾害防治的同时,高度重视极端天气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病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影响,加强预测预警机制建设。要结合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储藏保鲜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减少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灾害损失创造条件,避免将加工、流通环节的损失传导为农产品生产者的损失,甚至导致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农民减收。要把加强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放在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位置,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惠及面,提高惠及效果;引导和支持发展互助保险,加快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

要结合加强产业链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对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支持,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空间的开拓。要加快构建以需求为导向、应用为重点、能力为依托、组织创新为支撑的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道路,带动农民更好地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成为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的重要结点,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加强对农民、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优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强对农民、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从根本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就业增收能力。尤其是当前农民来自于非农产业的收入已经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半壁江山,加强这些培训更为重要。市场经济是企业家本位的经济。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吸纳农民就业增收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效防止将企业运行风险转化为区域性、群体性农民减收风险,加强企业家培训和农民创业培训更为关键。鉴于吸纳农民工就业、带动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的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中小企业,要突出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要结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放到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突出位置。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行业协会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增强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能力。要加强农业劳动力转移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信息化对农民就业增收的带动作用。

七、实行对农产品市场的弹性调控和分类调控,完善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方式

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在总体上进入波动幅度放大或波动频率增加的阶段。在此背景下,对于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控,应该保持更大的弹性,注意“抓大放小”,尽可能不损害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条件。既要防止农产品价格涨幅过大,影响城乡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稳定;又要防止农产品价格下跌过猛,影响农民增加农产品供给的积极性;还要防止因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过大,误导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决策,形成对中长期农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建设的破坏作用。与此同时,还要防止因过度频繁地干预农产品价格的小幅波动,形成对农产品价格波动推波助澜的效果,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调节作用。此外,要充分研究产品特性、市场开放度及其在国计民生中相对地位之不同,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防止因忽视这些方面的调控失误,放大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

八、加强对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的风险评估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贸易环境和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对于我国农业利用两种资源、两种市场的影响不断深化。加强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和国际贸易政策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日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支持相关研究队伍建设,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政府部门合作,开展相关研究。在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方面,不仅要密切关注我国直接参与的国际贸易谈判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农民收入的影响,也要高度重视与我国有市场竞争、替代或互补关系国家参与的国际贸易谈判对我国的间接影响。如果这些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谈判涉及的农产品,在我国生产区域较为集中,且对主产区农民收入有重要影响,尤应引起重视。要主动积极地参与国际农业贸易谈判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相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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