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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作坊制售60余万元毒肉皮冻销各地银钩花属

发布时间:2022-07-29 12:41:04

泰安一作坊制售60余万元毒肉皮冻销各地

为抗腐坏、降低生产成本,一家庭作坊使用双氧水、工业明胶、甲醛制售肉皮冻,销售到各地,涉案金额60余万。目前,涉案的5名被告人分别领刑五到十年。

李刚(化名)和宋红(化名)夫妻二人在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3年11月份开始一直到至2015年5月份,在泰山区宅子村、高新区邢家寨村附近租赁厂房,开办家庭作坊,加工生产肉皮冻。没有经营许可证就开工生产本是违法行为,他们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打起了歪主意。

加工过程中,他们为了降低成本,在猪肉中掺入貉子肉,经过简单处理后再加入双氧水漂洗,等肉皮变成白色后放进大锅内,再倒进水和各种调料以及明胶、甲醛,经过熬制后倒入专门的箱子中,凝固后成为肉皮冻。这样制作的肉皮冻色泽鲜亮、不容易腐坏,而且成本低廉。生意越来越红火,夫妻两人忙不过来,他们就让儿子和女儿参与其中,全家人一起进行这种违法生产活动。

李刚一家人生产的肉皮冻看上去成色好,价格又低廉,销售的特别好,主要销往省内的济南、聊城、济宁、菏泽以及省外的江苏等地,总涉案金额高达628437元。公安机关查获时,已流入市场的肉皮冻金额就达到了611570元。当时,公安机关还在现场查获了1961.23公斤的肉皮冻。

除此之外,李浩(化名)在明知李刚一家从事肉皮冻加工生产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了工业明胶、食用明胶后,将二者掺合在一起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给李刚用于食品加工,其销售金额高达314900元。本案告破后,被列为了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清源”行动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

法庭审理认为,李刚一家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李浩明知李刚一家人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而向其提供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月18日上午,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刚和宋红各处有期徒刑十年,对李浩、李刚的儿子、李刚的女儿各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二至十万元不等。

据了解,近几年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审理了制售毒皮肚、毒咸鱼、死猪肉等9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判处23名犯罪分子三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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